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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冯某某诉张某某离婚案
基本案情:
原告冯某某认为被告张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异性生育子女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冯某某(女)与被告张某某于2001年4月登记结婚,1997年1月生育长女张某甲,2006年6月生育二女张某乙。张某乙出生后主要由原告抚养照顾,亦愿意随原告冯某某共同生活。被告认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与其他异性生育两名子女。
另查明,坐落于东海县牛山街道房屋系原、被告共有,双方均认可该房屋现价值80万元。某市工艺品店经营者为被告,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双方均同意由原告继续经营。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根据张某乙的成长经历及意愿,判决张某乙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张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张某乙大学期间的学费、生活费、住所费凭合法票据由被告承担一半。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原告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结合当事人意见,某市工艺品店由原告经营,东海县牛山街道的房屋由原告单独所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民法典》规定了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与他人生育子女,存在重大过错,在财产分割方面应照顾原告,同时原告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结合当事人意见,最终判决店铺由原告经营,房产归原告所有,其应当补偿被告的相应共同财产价值部分作为被告应给付原告的损害赔偿,相抵后不再互相支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与他人生育子女,系重大过错,使原告蒙受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有必要使被告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的原告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这不仅是维护女性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02
包某甲诉包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包某甲与被告包某乙(女)系兄妹关系,被继承人包某某、王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前共生育两名子女,即原、被告。2020年11月,被继承人王某某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获赔死亡赔偿金四十四万余元。2021年4月,被继承人包某某去世。被继承人包某某、王某某在被告包某乙处遗留存款10万元。两位被继承人生前均没有立遗嘱。二人生前均有退休工资,原、被告均未与其共同生活。被继承人去世后,包某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得死亡赔偿金及存款共计三十八万余元。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被继承人包某某、王某某在被告处存款人民币10万元,原告包某甲分得人民币5万元,被告包某乙分得人民币5万元;被继承人王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原告包某甲和被告包某乙各分得一半,即每人分得二十二万余元。
典型意义:
《民法典》中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权的取得不因自然人的性别不同而有所差异。本案中,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二继承人共同生活,继承人也不存在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原告包某甲所举证明不能证明其符合应当多分而被告包某乙应当不分或少分的情形。基于案件查明的事实,本案判决被继承人的存款及死亡赔偿金原、被告各分得一半,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精神,维护了妇女权益,有利于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03
王某某诉潘某某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某日,原告王某某(女,2007年出生)驾驶电动自行车,与突然从停在停车位内两车之间跑出的被告潘某某发生碰撞,致二人受伤。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潘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王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王某某因事故造成面部裂伤,后前往上海等地医院进行激光治疗,现已有2年余,虽经多次治疗,但面部颊条状瘢痕仍无法去除,而被告潘某某也一直未对原告王某某的损失进行赔偿,遂原告王某某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持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潘某某与原告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某受伤,王某某因此产生的合法、合理损失,应由被告潘某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其中原告王某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法院认为,原告是一名正值青春年华的女孩,多次的激光治疗,不仅会给原告身体带来剧烈的疼痛,其面部伤口及愈合后留下的瘢痕,更会对其心理健康等方面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综合考虑原告的性别、年龄、受伤部位等特殊因素,认定原告因事故造成的面部损伤已对其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在判决书送达后,法官向原告发出一份法官寄语,鼓励原告坚强、勇敢地面对成长路上的风雨。该判决生效后,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更容易受到伤害,因此在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中,应给予更多的关注和保护。该案件中,法官不仅关注了道路交通事故对未成年女孩造成的身体伤害,还重视其因面部疤痕导致的心灵创伤。法官通过了解,女孩因为事故导致面部较大疤痕,在学校被同学起外号嘲笑,甚至不愿再去学校,因此,尽管疤痕未构成残疾等级,但法院认可了其对女孩精神健康的负面影响,酌情支持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在判后给女孩写了一份寄语。法官在之后进行了电话回访,现女孩已经收到了赔偿款,特别在收到法官寄语后,变的开朗乐观,已经走出了心理阴霾。
妇女儿童是需要保护的群体,而未成年女孩在性别、年龄、心理等方面作为其中特殊的群体更需要全面、细致的保护。本案通过对未成年女孩予以人文化关怀和重视,向社会公众进行积极的引导和教育,尤其是学校和家庭,应更加关注对未成年女孩的身心健康,共同营造安全、有利的成长环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来源东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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