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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城事] 12辆电动自行车被改装!东海这家电动车经营部被罚款!

2024-9-13 17:55:23 315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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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管理员 发表于 2024-9-13 17:55:23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连云港

常务管理员 本帖作者

2024-9-13 17: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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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严格整治非法改装等突出问题,近期,全市市场监管系统通过民生领域案件查办“2024‘铁拳’行动”,依法查处了电动自行车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守护市民电动自行车出行安全。现发布3起典型案例。

案例1

赣榆区海头镇赵某制售假冒充电器案

2024年3月25日,赣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赣榆区海头镇赵某营业场所进行检查,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发现智能黑金充电器607个,智能黑金充电器(裸装)216个,智能黑金充电器半面壳260个;伪造厂名的烔鑫正弦波矢量控制器930个,铝制外壳396个,烔鑫正弦波矢量控制器外包装箱19个,烔鑫正弦波矢量控制器电路板52个。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从市场上购进电路板1000个,铝制外壳1400个,并招聘工人从事控制器生产控制器930个,用激光打印机在控制器空白铝制外壳上标注的厂名系伪造。当事人生产的48V12Ah的智能黑金充电器823盒,充电器纸质盒体厂名厂址系伪造。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货值金额13970.5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生产伪造厂名的控制器、充电器,构成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2024年6月3日,赣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

海州区某贸易公司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7日,省市场监管局委托无锡市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海州区某贸易公司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5月22日检验检测报告显示,抽查的2辆电动自行车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反射器、照明)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标识与警示语项目、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项目、互认协同充电项目、布线项目不符合GB42295-2022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海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涉案车辆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

东海县某电动车经营部改装和销售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04月19日,东海县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2辆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规定,且车辆外观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的外形简图不一致。截至案发时,上述12辆电动自行车均没有销售。
当事人改装电动自行车鞍座并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未造成实际危害,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承诺将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恢复原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东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将涉案的12辆电动自行车恢复原状,并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连云港市市场监管局提示提醒
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合法合规经营,自觉抵制非法改装违法行为。提醒广大市民,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切勿购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共同防范电动自行车风险隐患。如发现违法线索,欢迎拨打12315或12345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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