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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城事] 东海某电动车经营部竟然敢卖未经认证的四轮电动车,被处罚!

2024-3-30 17:28:17 279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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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管理员 发表于 2024-3-30 17:28:17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连云港

常务管理员 本帖作者

2024-3-30 17:28:17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秩序,严厉整治电动自行车行业乱象,打击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加大执法维权力度,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处“铁拳”行动,重点查处销售不符合新国标、非法改装、未经认证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现对外公布一批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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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3年12月18日,连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对连云区某电动车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16辆电动自行车的产品合格证参数与实际车辆不符。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0日从供货商处购进16辆电动自行车(不含电瓶),进价为1080元/辆。购进后,当事人又从互联网上以36元/个的价格购买了16个大于原车鞍座长度的鞍座,改装至上述16辆电动自行车上。16辆电动自行车的标注售价为每辆1180至1190元不等。经计算,涉案16辆电动自行车货值共为19000元。因涉案车辆尚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5月12日,东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东海县某电动自行车配件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1辆四轮电动车摆放在店门口待售。该车辆制造日期为2023年2月,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FQ23001014,无3C认证。当事人从临沂购进同型四轮电动车4辆,进货价格为4200元/辆,销售价格为4400元/辆,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销售3辆、库存1辆。因当事人进货时没有索要相关票据,所以无法提供相关票据。上述4辆四轮电动车货值金额为17600元,销售3辆四轮电动车共获利600元。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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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23年10月17日,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赣榆区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3辆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标准。经查,当事人2023年7月份购进车架号分别为876222355098193、86222355098446、876222355098945的3辆型号为TDT2184Z的电动自行车,购进价格每辆均为1600元(不含电池)。此后,当事人又花费120元购买了3个电动自行车鞍座,对上述电动自行车的鞍座进行了改装加长,并进行销售,标注售价为每辆1800元(不含电池),截至2023年10月17日被执法人员发现,上述电动自行车尚未对外售出,违法经营额共计54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立即停止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并将已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恢复原有外貌形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3年7月7日灌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连云港某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店发现一台编码为19922382001338的白色电动自行车,经测量该车辆鞍座长度远超过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的350mm。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1日购进电动自行车一辆及加长鞍座一个。购进价格为3800元/台,销售价格为4500元/台。加长鞍座长度为55厘米,与其随车的电动自行车合格证的外形简图不相符,也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至检查时,该车未售出,本案货值金额为45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擅自对电动自行车鞍座进行改装,使鞍座长度超过350mm的行为,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了作出了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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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连云港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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