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人民法院
关于督促执行案件被执行人
履行义务的通告
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法保障胜诉人合法权益,督促全县法院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国家法律的权威性,被执行人应当及时、自觉、全面履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必须协助法院执行。
二、凡在我县法院已立案执行但尚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立即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联络案件承办人,主动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或直接联系申请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不得规避、妨碍、抗拒执行。逾期未履行义务并具有拒绝申报财产、虚假申报财产,隐匿、转移、毁损、非法处置查封财产,人为设置障碍等妨碍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将采取罚款、拘留、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同时会同信用、交通、公安、不动产、银行等部门进行联合信用惩戒。
三、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导致案件无法执行或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犯罪的,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从严从快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四、对于被执行人能够主动到案,积极筹措资金、提供担保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的,法院将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降低不利影响。
欢迎执行案件申请人和广大群众积极通过举报电话向法院举报、提供执行案件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对于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将予以严格保密。
东海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举报电话:0518-87805179
东海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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