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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1日,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东海仁慈医院进行排污许可专项检查。经查,该单位2023年1月至6月污水排放口悬浮物手工监测频率为一月一次,未按照排污许可证一周一次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查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单位罚款6.6万元。
【案件启示】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排污单位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认真学习、理解、落实排污许可证的持证管理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排污行为,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保存监测记录。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查处排污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水平。
来源连云港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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