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关于对见义勇为保护 未成年人实施奖励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鼓励广大人民群众投身见义勇为,积极同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根据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县见义勇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现举报或成功阻止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情形的有功人民群众。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和见义勇为基金会确认后,对有功人民群众视情奖励200元至50000元。 (一)及时举报或制止绑架、虐待、拐骗、拐卖、遗弃、伤害、欺凌、性侵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及时举报或制止胁迫、教唆、诱骗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及时发现控制可能袭击中小学、幼儿园,侵害学生人身安全的危险分子,积极协助预防或制止校园违法犯罪行为的; (四)及时发现并劝阻、制止未成年人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转账汇款,成功阻止未成年人被骗的; (五)及时举报或制止旅馆等住宿经营者违规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 (六)及时举报或制止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娱乐场所违规接待或招用未成年人的; (七)发现并举报社交网站、网络游戏、网络发布视频及文字、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等含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 (八)及时举报或制止生产、销售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伪劣产品、假药、有毒有害食品,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 (九)及时举报或制止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十)对因落水、坠楼等意外遇险遇困或自伤、轻生的未成年人积极实施救援、及时干预有效避免或减轻危害的; (十一)其他及时举报或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干预避免侵害发生,或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涉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相关案件的。 第四条 公民举报、提供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线索,可以公开或秘密进行,也可采取实名或匿名方式举报,可以通过拨打110、邮寄信件或直接到全县各派出所当面举报。 第五条 公民举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时,应尽可能提供线索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等简要案情,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主要特征、藏匿地点及主要犯罪事实、证据情况等。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线索的真实性负责,对伪造、夸大事实骗领奖金或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举报线索属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并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有效线索奖励原则。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首次举报人,补充举报新的有效线索的,视具体情况给予奖励。3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每人奖励(抚恤)的标准根据其事迹和具体情节定。 第八条 行为人及其近亲属可以主动向事发地派出所申报见义勇为奖励,也可拨打110热线举荐奖励。事发地派出所负责对见义勇为保护未成年人奖励线索进行调查核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对相关举报人履行见义勇为行为认定程序,对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基金会将为其颁发奖金。各派出所在警务工作中发现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见义勇为工作站提出奖励建议。 第九条 被奖励人员接到通知后,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借有效身份证件在5个工作日内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愿放弃。 第十条 对见义勇为保护未成年人实施奖励,应当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不得泄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对于涉及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资料以及不宜公开的见义勇为人员信息予以严格保密,避免造成二次伤害,杜绝打击报复隐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东海县公安局、东海县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海县公安局 东海县见义勇为基金会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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