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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城事] 东海这个“守粮人”真是“生财有道”!把国家“粮袋子”变成个人“钱袋子”,甚至...

2023-8-16 19:58:39 684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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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管理员 发表于 2023-8-16 17:58:04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连云港

常务管理员 本帖作者

2023-8-16 17:58:04

主要案情
  李某某曾就职于东海县属某国有粮油公司,先后担任多家乡镇粮管所所长、县属某国有粮油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2008年12月,李某某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将其他公司支付的二十一万元稻谷保管费公款私自侵吞占为己有。2018年至2021年,李某某在粮食购销、工程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取他人所送的现金、超市购物卡等共计四万二千元,李某某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22年2月21日,东海县纪委监委给予李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2年5月6日,李某某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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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执纪者说
  李某某在国有粮食系统深耕近40年,本应是国家粮食安全最坚定的守护者,但他却在贪欲的驱使下,从“守粮人”变成了“偷粮鼠”,挖空心思将手中把持的粮食购销、涉粮工程项目等方面的权力变为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把国家“粮袋子”变成个人“钱袋子”,甚至伙同亲属靠粮吃粮,最终自食恶果,走上了违纪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贪廉一念间,荣辱两世界。一个人一旦被物欲绑住手脚,被金钱迷乱心志,便会一步步行差踏错,直至跌入腐败深渊。党员干部要始终牢记“清廉是福,贪欲是祸”的道理,主动加强党性锻炼、提升品德修养,坚持自律守正、带头奉公守法,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要时刻保持头脑清醒,主动炼就一双火眼金睛,识破诱惑背后的陷阱,直面诱惑挑战,真正做到不为物欲所惑,不为人情所累;要时常揽镜自照,勤于检视自我,坚决摒弃“行事周密无人知晓”的幻想、“偶尔为之不会有事”的妄念,力戒贪欲之心、侥幸之心,在为党尽责、为民造福中实现人生价值。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来源山海廉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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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55235 发表于 2023-8-16 19:58:39 来自手机 来自: 中国

大象55235 2

2023-8-16 19:58:39

名子呢,打出来啊,让东海县的父老乡亲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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