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告知书
全县餐饮商户: 为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预防餐饮行业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等有关规定,餐饮企业燃气用户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遵守如下安全注意事项:
一、餐饮商户使用燃气时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二、餐饮商户对本单位燃气安全负总责。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燃气安全使用知识、技能的培训,提高用气安全意识,每月开展安全自查,配合燃气经营者及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
三、使用燃气时必须与正规合法供气企业签订供气合同。
四、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及燃气专用金属包覆软管或不锈钢波纹管等配件,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等不具备用气条件的场所。在显著位置公示燃气安全信息公示牌。
五、餐饮场所使用燃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罚则内容: 1.《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 对餐饮用户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对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餐饮用户,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对餐饮场所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备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东海县商务局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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