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6日下午,在东海县牛山街道和平东路某公共厕所处,被告人耿某某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向冯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3克。 2022年2月24日下午,在东海县水果批发市场北门,被告人耿某某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54克。
裁判结果
东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耿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耿某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从宽处罚;是累犯,且是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刑罚,并与尚未执行完毕的前罪数罪并罚。
法官后语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不只是一句口号,更是一个个活生生的案例带来的深刻教训。本案被告人之前多次贩卖、运输毒品,同时从其18岁开始,有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介绍卖淫罪、盗窃罪等各种前科,系累犯、毒品再犯,体现了毒品犯罪通常和其他犯罪相互交织的特点,给个人人生造成毁灭性的灾难,给社会治理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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