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生活网

热图推荐

[东海城事] 典型案例!事关东海未成年人保护!

2023-6-1 17:55:53 7793 0

[复制链接]
常务管理员 发表于 2023-6-1 17:55:53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连云港

常务管理员 本帖作者

2023-6-1 17:55:53

d7fa1992-d307-4b6e-b3df-5fc67022f584.png

案例一

原告陶某1诉被告陶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陶某1出生于2020年2月,由于其父母关系一直不好,陶某1一出生就由其母亲一人直接抚养,其父亲陶某某既未实际抚养陶某1,也未实际承担及支付原告陶某1吃喝拉撒等日常必需的生活费用,未尽做父亲应尽的抚养义务,其母亲身患疾病,收入不高,一人负担陶某1所有抚养费用确有困难。2021年8月陶某1遂以原告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其父亲即被告陶某某给付其出生至起诉时已实际发生的抚养费。
【法院裁判】
东海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陶某某系东海县某公司员工,2020年实发工资为21万多元、2021年1月至8月实发工资为13万多元。有能力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被告陶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最终,东海法院根据原告实际生活开支及庭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令被告陶某某给付原告陶某1自出生至起诉时已实际发生的抚养费六万余元
【典型意义及案例分析】
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有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亲或母亲主张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被告陶某某作为原告父亲,既未实际抚养陶某1,也未实际承担及支付原告陶某1吃喝拉撒等日常必需的生活费用,未尽做父亲应尽的抚养义务,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原告陶某1主张被告陶某某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给付抚养费范围,因原告父母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给付抚养费的范围一般为当期费用和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对于尚未发生的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另外,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只属于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夫妻双方均负有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存在谁代谁抚养的问题,夫妻一方作为原告起诉另一方返还代为给付的抚养费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案例二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朱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之子石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5月14日在东海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二人的婚生子、年满八周岁的石某1由父亲石某某抚养,抚养费用自理。”2020年1月石某某不幸因车祸去世,石某1跟随其奶奶即被告朱某某生活。原告杨某某作为石某某的母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石某1由其抚养。庭审中,原告杨某某称其月收入至少为8000元,被告朱某某述称其月收入最多为2000元,且每年政府为其发放低保补助7000多元。
    另查明,石某1已年满八周岁,本院依法征询石某1意见,石某1明确表示其愿意和其母亲即原告杨某某共同生活。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死亡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之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由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本案中,杨某某作为石某1的母亲,其本身就具有对石某1的抚养、教育、监护等职责和义务,现石某某因意外去世,原告杨某某确应承担起对石某1的抚养、教育、监护等职责。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等角度综合考虑,最终判决石某1由其母亲原告杨某某抚养。另外,本案的承办法官并没有就案办案,该案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曾多次回访石某1,希望石某1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之余能够经常回家多看望其奶奶朱某某,让其奶奶在有生之年能享受到有孙子的天伦之乐,旨在营造和谐有爱的家庭氛围,在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之余,也关注老年人的精神状态和心理需求。
【典型意义及案例分析】
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去世,另一方有权要求抚养子女。《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父亲死亡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孩子年满八周岁的,在征求孩子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抚养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被告朱某某作为石某1的祖母,在石某某因意外不幸罹难后,其主动照顾石某1的行为值得肯定,但其要求抚养石某1的主张既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不符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故结合监护顺位、抚养能力等诸多因素,考虑到变更抚养关系能更好保障石某1的健康成长,法院依法予以变更。
案例三

被告人刘某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20日间,被告人刘某某在东海县某KTV担任经理,负责接待客人及管理服务人员。为了提高KTV的收益,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刘某某组织8名未成年少女在该KTV从事陪客人唱歌、喝酒等有偿陪侍活动,陪侍人员每小时可获得100元收入。为了管理陪侍人员,刘某某制定了上下班制度、统一住处等措施。为了提高KTV酒水的销售量,刘某某还要求陪侍人员必须将包厢的酒全部喝完。在此期间,因陪侍人员得罪客人或擅自离开KTV、不愿意在KTV工作擅自离开等原因,被告人刘某某先后采取殴打、威胁或者默许他人殴打等方式对陈某茹、陈某琪、徐某某、刘某某、周某某、赵某某等6人进行警告或惩罚。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组织多名未成年人在KTV进行有偿陪侍活动,其行为损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权利,危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典型意义及案例分析】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活动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不仅仅是违法行为,更是一种犯罪行为,如果组织了这样的活动,一定会被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KTV等娱乐场所禁止未成年人进入。但实践中,娱乐场所提供有偿陪侍的现象屡禁不止,并向未成年人蔓延。本案中的娱乐场所管理者,组织未成年人在KTV从事有偿陪侍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扭曲了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并且极易滋生盗窃、卖淫、吸毒等违法犯罪,应予严厉打击,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不能放任未成年人进出KTV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娱乐场所。
案例四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孙某1、孙某2、张某某、孙某3、孙某4、韩某某、仲某1、仲某2、钱某某、王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本案系由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案件。原告沈某某为东海县某镇中心小学的学生,上学期间,多次无故遭被告1、4、7、9的殴打,一直不敢和学校、家长说明。2022年暑假期间,被告1再次纠集被告4、7、9对原告进行殴打致使原告受伤,经鉴定,沈某某为轻微伤。东海县公安局处理对上述被告进行了行政处罚。但因仲某1不满十四周岁,公安机关对仲某1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后原告向本院起诉包括仲某1在内的多人及其父母,要求赔偿医疗费用。
【法院裁判】
本案当事人众多,又涉及多名未成年人,根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方针,承办法官首先对到庭的未成年被告进行了法庭教育,并对未成年被告的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同时向相关监护人发放了《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让其签署了《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对自家孩子进行正面的家庭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尊敬师长、爱护同学。另一方面,对当事人析理释法,让被告方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诚地向受害的原告赔礼道歉,取得原告及其家长的谅解,在此基础上,承办人组织当事人进行 调解,最终,几名未成年被告的家长不仅当庭向受害的原告赔礼道歉,还当庭积极赔偿了原告的相关损失,原告方念及几名未成年被告尚未成年,应当改过的机会和健康成长的环境,对几名未成年被告也给予了谅解,并当庭撤回了对他们的起诉。
【典型意义及案例分析】
本案系典型的校园欺凌案件。因欺凌者年纪较小,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欺凌者只能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欺凌者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校园欺凌多发生在中小学,施暴者多是在校学生,而受害者也是在校学生。对施暴者来说,其过早染指了不良恶习,日后的成长令人担忧。而对受害者来说,除了身体上的伤害,心理上很容易产生恐惧、消沉,形成创伤后遗症。《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对预防校园欺凌做了相关规定。家庭、学校及社会应共同努力,减少并避免校园欺凌的发生,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案例五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段某某及某学校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均系东海县某小学一年级的学生。某日下午,王某某与张某某被安排在同一间教室考试。等待考试期间,张某某和他人在扔塑料直尺玩耍过程中,直尺砸到王某某眼部,导致王某某左眼受伤。王某某受伤后分别在东海县人民医院、徐州市中心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等医院治疗。经鉴定,王某某左眼受伤致左眼球破裂伤、左眼球内积血等,经多次手术治疗,目前遗留左眼矫正视力眼前手动(盲目4级),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某及其监护人、学校赔偿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费用。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某在学校安排的考场等待考试期间,被被告张某某扔直尺致伤,被告张某某应对原告受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张某某未满八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亲已因故去世,赔偿责任应由其母亲被告段某某承担。被告东海县某小学在已安排学生进入相应的考场后,未及时发现、制止学生做危险性游戏,未尽到教育、管理、安全职责,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判决张某某与学校按照过错程度各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张某某系无民事行为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即段某某承担。
【典型意义及案例分析】
《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某在学校受伤,学校未证明尽到了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某致使王某某受伤,因张某某系未成年人,无赔偿能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段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缺乏安全意识,对危险认识不足,学校和父母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安全意识的培养,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让其远离伤害,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营造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返回列表 本版积分规则

免费找工作,招工人,就上东海生活网招聘!
  • 发布新帖

  • 在线客服

  • 微信

  • 客户端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