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东海法院宣判了全县首例私自改装面包车贩卖汽油,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案件,被告人丁某依法被判处拘役。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底、12月初至2022年6月份,被告人丁某购置加油机等物品并改装其自有的面包车,从山东购买私油,在没有取得危化品运输资质的情况下,多次驾驶上述改装车辆,在东海县某镇驻地流动售卖汽油,并驾车经过石榴街道、驼峰乡、青湖镇、房山镇等地。2022年6月29日,被告人丁某驾驶上述汽车在某镇一小区附近售卖汽油时被查获,其改装汽车、加油机及剩余汽油被现场扣押。
审理情况
东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多次驾驶其私自改装的车辆运输、贩卖汽油,在车流量、人流量较多的道路、小区附近及集市通行,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从轻、从宽处理。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汽油是一种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在没有相关安全资质的情况下私自运输,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重大隐患。非法运输汽油这些危险品犹如“移动炸弹”。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运输工具必须通过专业检验检测,从事运输人员也必须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有关规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被纳入危险驾驶罪。《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第5条规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道路运输活动,或者实施其他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通过道路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既不要贪小便宜购买来路不明的油品,也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罔顾自己和他人的安危做起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买卖,否则将面临法律的惩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