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2023年4月11日裁定受理东海县远洲城市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3年4月26日指定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海县远洲城市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向东海县远洲城市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律师大厦11-12层、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和平东路53号远洲城市广场 ;联系人:冯苏杭;联系电话:1895137556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7月6日上午8:40在东海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召开。
东海县远洲城市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东海县远洲城市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东海县远洲城市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东海县远洲城市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东海县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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