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海县人民法院双店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叔侄之间因建房矛盾引发的健康权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部分履行,当事人表示对结果感到满意。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被告甲某在东海县双店镇某村家门前水泥路上,因建房砍树的问题与其叔叔乙某发生口角,继而和叔叔乙某、婶婶丙某发生争执,致使乙某和丙某夫妻俩均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后甲某被东海法院因故意伤害罪判处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此次纠纷造成的民事赔偿部分,甲某刑满释放后至今未赔偿,原告乙某、丙某将甲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损失共计37000元。
调解过程
在审阅卷宗的过程中,承办法官刘建中发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因建房砍树发生纠纷,被告殴打原告虽主动自首但因其打人行为造成较大后果,被判处实刑。在民事赔偿案件诉前调解期间,被告甲某表示其已经服满刑期不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承办法官从长远角度考虑到,本案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很可能会影响双方当事人的家庭和睦。为此,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提出被告在发生纠纷时,没有选择理性的纠纷解决方式,采取了动手打人的暴力手段将叔叔婶婶打成轻伤,确有过错,但被告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在与被告进一步的沟通中,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其故意动手打人的行为构成民事侵权,应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其叔叔婶婶要求一定的赔偿是合理合法的。承办法官向被告进一步释明,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作为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是相互独立的责任承担方式,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该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亦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让被告明白并非在服刑后就可以不用民事赔偿。紧接着,承办法官从“家和万事兴”的角度,劝解原告夫妻看在被告认错态度良好的情况下放下心结,原谅侄儿甲某年少不懂事犯下的错误,为晚辈树立榜样,促进家族成员和睦相处,原告也觉得从事情起因角度,其行为也有不妥,对矛盾的发生也有一定不当之处。最终,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庭履行了10000元赔偿,并约定了剩余20000元的赔偿期限,本案顺利结案。
法官说法
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当自然人的健康权受到不法侵害时,享有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任何人违反这一义务,侵害他人的健康权,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相互独立的法律责任,对于不法侵害公民健康权的行为,不仅要追究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双店法庭以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为重要目标,以推进辖区更高水平的平安法治乡村建设为重要抓手,积极开展多元解纷工作,提升多元化解纠纷的能力,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