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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城事] 东海给人担保的注意了!这个人给人担保借款,结果...

2023-2-6 17:11:28 1721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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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管理员 发表于 2023-2-6 17:11:28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苏州

常务管理员 本帖作者

2023-2-6 17:11:28

2023年春节前夕,自诉人刘小明(文中均为化名)在法庭内拿到了十年前出借的部分借款4.2万元现金,并与被告人庞某签署了和解协议,刘小明自诉庞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达成和解。2月2日,刘小明在申领余款4.7万元后申请撤回刑事自诉并向法官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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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时间回到2012年二三月份,周明某、赵某兵与庞某在一个建筑工地相识,周明某、赵某兵因生意需要分三次向刘小明借款共计18万元,庞某均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后经多次催要未果,刘小明于2012年12月将三人诉至法院,经本院判决,由周明某、赵某兵偿还借款18万元,庞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三人均未履行该判决,2013年刘小明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期间,债务人周明某、赵某兵因负债累累,一直外逃,经过执行法官不懈努力,于2019年执行赵某兵4万元。执行法官还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包括对庞某一套位于连云港市开发区自建房和退休工资账户等银行账户进行查封,后庞某多次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是受到欺骗才担保,其只负有协助找债务人和证明债务的责任,不应对其执行,且多次提出要求解除对其工资账户的查封,均被驳回。2019年,庞某名下的开发区自建房面临拆迁,庞某及其家人签署分家协议书,将该房产产权及附属设施转移给其子庞小,后由庞小签署拆迁协议并领取拆迁款120万余元。刘小明得知情况后向执行法官反映,并于2022年9月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了解,庞某年龄较大,身体不好,其儿子领取拆迁款后置换了房屋,经济能力一般。为了达到案结事了目的,彻底化解双方纠纷,法官经过多次组织调解,终于促使双方在春节前达成和解协议,庞某偿还刘小明借款9万元,扣除已付的1000元,余款8.9万元,协议签订当日支付现金4.2万元,剩余4.7万元从查封账户扣划给刘小明。刘小明申请撤回刑事自诉,目前该案已审结。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法院判决生效后,在执行期间,被告人庞某将自己的房屋无偿转让给其儿子,拆迁款被其子领取,导致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实现,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案系自诉案件,和解可以实现自诉人和被告人双方的最大利益,被告人庞某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也对其行为承担了应有的责任。人无信不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终将付出相应的代价。


下一步,东海法院将继续严厉打击拒执犯罪行为,有效提高社会震慑力,切实维护社会信用和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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