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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5日,东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全县首例洗钱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孔某某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孔某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明知资金可能系贪污贿赂等犯罪所得,仍然居间联系马某某(已判刑)、苏某某(已判刑),商定由其和马某某至澳门找苏某某转移资金以及分赃事宜。2017年8月16日,马某某携带2台POS机及笔记本电脑等作案工具,和孔某某经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进入澳门,在澳门某酒店与苏某某见面。当天苏某某提供伪造的李某、于某的银行卡,马某某提供POS机,分别从李某农业银行卡内、于某招商银行卡内盗刷人民币170万元、47万元至POS机结算账户,后上述资金被兑换为港币现金并分赃。被告人孔某某非法获利港币2.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明知是贪污贿赂等犯罪所得,仍然居间介绍,协助转移涉案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考虑被告人孔某某系初犯,未实施转移资金的实行行为,且已退缴赃款并预缴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适用缓刑。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损害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安全稳定,而且洗钱活动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关联,助长黑社会、毒品、走私、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等严重犯罪,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该案的快审快判快结,有力威慑了违法犯罪,表明了人民法院严惩洗钱犯罪的态度和决心。
东海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与人民银行、检察、公安等部门的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打击洗钱犯罪的合力,持续高效推动反洗钱工作,为护航辖区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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