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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双店人民法庭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妥善调处一起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案,旅游者得到了合理赔偿,旅游公司也表示通过本案,对以后的经营活动中,如何更全面地对旅游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受益匪浅,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原告徐某系不满五周岁未成年人。2021年5月2日,原告徐某与其母亲、小姨等到东海县某旅游公司经营的马场体验骑马项目,骑行期间,其并未配戴任何安全护具,由于后面的马突然踢到原告徐某正在骑行的马,原告徐某正在骑行的马受惊,导致原告徐某从马上直接摔下,并造成原告徐某左侧肱骨髁上骨折。原告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东海县某旅游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5908.7元。
处理经过及结果
因案件事关消费者切身权益,双店人民法庭受理案件后高度重视,在案件开庭审理后,法官继续开展庭后调解工作。为确保纠纷尽快得到妥善解决,承办法官一面依法核算徐某实际损失,一方面约谈马场及旅游公司相关负责人,耐心阐释法律规定和人情事理,积极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协商,全力调和双方矛盾与分歧。在承办法官耐心调处下,马场负责人与原告的监护人均认识到存在过错,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旅游公司赔付徐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73000元(当场履行),其余损失由原告方自行负担,案件得到稳妥解决。
法官说法
假期期间,天气晴好,不少游客会选择到景区“打卡”,但安全问题重于泰山。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的旅游体验项目,景区经营者、管理者应提供安全护具,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并尽可能完善景区设施,消除安全隐患,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七条分别作出了相关规定。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带领孩子参加旅游项目、拓宽孩子视野的同时,应全面尽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义务。在儿童执意参加具有一定危险性项目并出现不满情绪时,应考虑未成年人的认知、控制能力有限,采取合理的引导措施;在未成年人体验旅游项目时,亦应检查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未成年人在相对安全的环境中得到身心锻炼。本案中,被告某公司作为旅游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徐某的监护人未尽到教育、保护责任,均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案件虽调解结案,但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出游本是为了放松心情,但放松之余、安全为先,只有做好安全保障,才能在仰观俯察之间体验“诗与远方”,不辜负久违的出行时光。近年来,双店人民法庭坚持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为主线,积极开展各项切合实际的工作措施,不断推动旅游纠纷高效化解。下一步,双店人民法庭将继续加大旅游知识普法宣传,对于旅游纠纷,分类研判、稳妥调处,切实依法维护旅游企业和游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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