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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军83
发表于 2020-12-4 18: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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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江苏
郭先林执行控告书
现将原东海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执行员张继宇在执法过程中利用职权,暗中与关系密切的原告策划,以达到共同截取被告钱财为目的的违法事实,特向贵机关领导检举控告。强烈要求对其予以调查严处并赔偿我们的财产损失,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我们的法律权益。现将其违法事实检举控告如下:
一、检举控告前序
我叫郭先玲,现年59岁,丈夫朱加之(已故)均系东海平明镇人。在平明镇迎山路1-31号有上下三层12间面积为390.9㎡楼房一栋,做开饭店生意。在1998年有本县粮机厂厂长许超多次找我们夫妻二人帮其代销饲料。因帮其代销的饲料款未及时回笼(至今也未收回)加上粮机厂也未兑现给我们的销售提成。2000年3月,东海粮机厂因饲料款一事将我们二人告上法庭。东海法院(2000)东经处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我们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92583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计算逾期利息的规定计算,从1999年11月6日计算到被告还清货款之日止),判决生效后,我们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先后三次给付原告现金18500元,并交给执行员张继宇“农村合作基金存款收据一张,面额6500元”,至此,仅欠原告货款67583元。
二、法院执行员张继宇在执行过程中不依法办事,而法院却熟视无睹:
(一)情大于法,人情凌驾于法律之上:
原告许超,其父许成明,原系东海法院副院长,与东海法院有着根深蒂固的基础,与执行员张继宇都存在一定的关系。原告许超利用其父亲的关系网,大肆进行人情与金钱的策划网络。致使具有尊严的法律在执行员张继宇面前已失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全倾向于原告。
(二)执行员张继宇,在东海法院可谓是个翻云覆雨的人物,利欲熏心,彻底泯灭了良知,为所欲为,在原告许超授意许愿下,粮机厂只愿拿回饲料款,其余款项皆归其张继宇本人(此项可到粮食局查粮机厂账务便一目了然),张继宇在利益金钱面前,也完全失去了执行公证公平的原则,一切向钱看。贪婪的本性已经暴露无遗,而东海法院相关人员却视而不见,包庇纵容。
1、在我们积极筹款之时,张继宇却急不可待的找我们谈话,规定我们在15日之内还清欠款,否则就要拍卖我们在平明镇的楼房。我们再三恳求不要拍卖我们的房子,我们会积极筹款给付原告的,再说我们家有翻斗车、拖拉机、冰箱、彩电、洗衣机等家庭财产,随便原告挑选折价,我们再借些钱款一定会还清货款的,张继宇表面答应我们的请求,背地却于2000年1月委托东海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我们的楼房进行评估,在张继宇规定的15天内,我丈夫朱加之上午去平明党委追款下午回来的路上,突发心脏病住进了医院(院方当天就下达病危通知书),就在还款期限没到情况下,张继宇突然通知我们说要拍卖我们的楼房,逼迫我们将房内的东西立即搬出,我当时就痛哭哀求张继宇,因家里情况太特殊,还款期限再缓一缓,因既要抢救丈夫,看护丈夫,孩子又小,我确也无暇再去筹借资金,更一时无法安置一家老小的吃住。你不能让我们无家可归啊!然而张继宇却利欲熏心,只为自己能尽快捞到好处,而泯灭了良知,就在我们急救丈夫的第二天,张继宇就雇人强行将我们家的日用品及其他财物从楼房里清出,致使我们全家无家可归。张继宇在拍卖房屋的过程中,为得到好处绞尽脑汁,先有我们委托市房协中介事务所东海分部对房屋的评估价为290065元,后张继宇在没有任何人到我家查看测量的情况下,又委托东海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房屋的评估价为208787元。以上两种价格难道不应该以连云港市的评估价为拍卖标的吗?为何要以低就低呢?叫人匪夷所思。2002年8月5日房屋拍卖结束,成交价为229000元,可张继宇和我们结算时并未按实际成交价229000元结算,只按218095元和我们结算,这中间10905元差价哪里去了,张继宇仅此拍卖房屋一项就使我家蒙受了财产损失15万元。
(三)法院执行员张继宇在执法过程汇总不按法律程序办案,难道法院不应该纠正吗?
我们只欠货款74583元,作为执行员不会不懂执行标吧!?如此强行拍卖公民的合法财产,明显有悖于法律,这就是徇私舞弊办人情案的铁证。我们的楼房上下12间,两边可上可下,完全可以分割使用自成体系,拍卖后的事实也可证明,竞买人刘海军、葛锦柱二人分别购买了拍卖房屋各一半而居住至今,怎么能说不能分割呢?当时完全可以拍卖一半,也不至于我们全家无家可归,流离失所。为此,张继宇为所欲为的不法行为,我们多次向东海法院反映,可东海法院却视若罔闻,不闻不问。
(四)由于东海法院相关人员的纵容,致使张继宇更加有恃无恐,徇私舞弊
张继宇身为执行员,为了其个人能捞取更多的油水,不惜以身试法,视法律为儿戏,将不应由我们承担的相关拍卖费用也强加给我们。在情形拍卖我们的楼房的过程中,都是其一手策划操作的。房屋拍卖所得款被强行扣除原告货款本金、利息以及各项费用后,张继宇交给我们一份白条,即所谓“涉案款项收支明细一览表”,即无一张正规发票,连一张起码的申请执行人收据都没有,更没有拍卖的任何发票,这能符合执行程序吗?在其所谓的一览表中(附后)其中第三项载明:拍卖房屋款218095元,(与实际成交价相差10905元),第二项载明:实际支付费用17005元;其中包括1房屋评估费2000元,2拍卖房屋广告费2000元,3拍卖费10905元,4拍卖签证费1600元,5强制拆迁费500元。
房屋拍卖得款,即是拍卖成交价,张继宇认为我们不懂法,竟明目张胆的双倍计算拍卖费强加给我们。这是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吗?既然法院是按包价竞拍,那法院也应该在拍卖资料中有相关文字记载,执行人在拍卖前应当向产权人告知并征得同意。试问执行员张继宇双倍扣我们的拍卖费哪里去了?再说广告费(已全额退还)和签证费,按照拍卖法规定,拍卖成交后,委托人承担不能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既然我们已支付佣金10905元,为什么还要我们承担拍卖过程中的广告费和签证费呢?张继宇的这种行为,是不懂法的错算,还是别有用心,东海法院为何要用这样的法盲当法官,而听之任之呢?
(五)想方设法,多渠道不择手段坑害我们
作为执行员张继宇为多捞外快,想方设法不择手段损害我们的利益。我们只欠原告货款74083元,可张继宇在计算利息时可谓绞尽了脑治,毕竟利息都归他的,竟将利息算后高达38537.02元,这个结果连市法院的法官们都惊得瞠目结舌,叫人费解。让我们看一下他们列的所谓明细一览表,表中列明5小项利息,并分为A、B两种,真实可笑至极。无论是逾期或迟延,我们只能承担一种责任,怎么会遭同样两种性质的处理呢?张继宇在执行中计算判决书规定的本金利息时,不仅故意坚持中国人民银行已明确废止的利息标准,还蓄意篡改已生效判决书的内容,使我们多付利息21194.71元。张继宇的这种行为,为求私利,不顾他人死活,落井下石,雪上加霜的欣慰,令人发指。作为东海法院明知张继宇执法错误,为何不加以干预?
(六)滥用职权,私饱中囊,东海法院无形充当了法盲张继宇的保护伞
货款纠纷一案执结后,张继宇只交给我们一份由其自制的所谓“涉案款项收支明细一览表”(附后)表中列明,本金74083元,利息38537.02元,拍卖佣金10905*2三项共计134430.02元。无任何票据,试问东海法院,你院也是以张继宇自制的一张白条入账的吗?张继宇在执行过程中有意多算多扣我们的钱,你们难道不复核就入账了吗?是入了你法院的小金库还是进了张继宇的个人腰包?我们多次索要票据,张继宇回答:“你们可以去调查,也可以去告。”真让我们费解,张继宇到底有多大能耐,仅凭自制的一张白条,就将5万多元的款项装魔术般的变化没有了,其胆大妄为的背后,到底是谁在为其撑腰,谁充当了保护伞,你东海法院最清楚,到底是法大还是人情大?
目前,我丈夫朱加之为此事已故去,我全家老小已处于流离失所、无家可归的地步,暂租借人家地下室,无正常生活来源,以街头做点小买卖维持生计,现在整日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世人见后,无不伤心落泪。
鉴于以上东海法院在明知执行员张继宇在执法过程中的种种违法行为,为了维护其法院的所谓尊严,而极力充当张继宇的保护伞,予以庇护,根本不顾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多次向该法院控诉,都置若罔闻。试问东海法院,到底是法大还是人情大?是国法重要还是该法院的名誉重要?为何不能知错即纠呢?
我们在2003年至2008年的六年中先后数十次向东海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东海人大上访反映,恳求查清问题,依法处理,但至今无结果。
至此,我们在此强烈呼吁,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我们公民的合法权益,还我们因不合法被拍卖的房屋,并对法盲张继宇的违法行为予以调查严惩。
最后,我们恳切地期望相关部门领导能给予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否则,我们将继续控告,直至问题查清解决为止。
控告人:郭先林 朱太磊联系电话13775415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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