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至11月,连云港市东海县某高级中学高一年级某班班主任韩某多次找该班3名女学生到其办公室及教学楼走廊谈话,强行采取抠摸下身、胸部的方式进行猥亵。记者获悉,被告韩某犯猥亵妇女罪,一审被判刑二年六个月,被告韩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2014年9月新生入学后,高某担任学校高一年级组长并兼任高一年级某班班主任。新生军训完后,10月至11月期间,其利用自己身份之便,多次找班级女学生周某、高某、陆某等3人到其办公室或教学楼走廊谈话,并在上述地点多次强行对被害人采取抠摸下身、胸部的方式进行猥亵。后家长知情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本案案发。韩某作案时,3名受害人均未满16周岁。 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韩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韩某身为教师,利用其担任班主任的特殊身份,多次强制猥亵多名所带班级的未成年学生,依法应从重处罚。依法判决韩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韩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韩某的辩护人辩称:韩某系市级名师,工作表现良好,在教育教学上有很高的造诣及成效,家庭幸福,对自己要求严格,无超越师德的不轨行为。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改判上诉人无罪。 连云港市中院认为,韩某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韩某虽在教学上有一定成绩,但其行为悖离了师德,为法律所不容。最终,驳回韩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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