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日,江苏省东海县检察院未检工作室对10个月考察期满的附条件不起诉人杨某、单某宣布不起诉,而同案的未成年人宋某、赵某在两个月前已经结束了8个月的考验期并宣布不起诉。这是该院首起对同案犯罪嫌疑人分设不同考验期的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同案的4名未成年人前后分别经过8个月和10个月的考验,均平稳度过考验期被宣布不起诉,收到了极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15年3月,该院收到东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宋某、杨某、单某、赵某寻衅滋事一案。经过审查,考虑到本案的涉案金额不大,4名犯罪嫌疑人均系未成年人,且案发时3名是在校生。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也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且向检察机关出具了谅解书。综上,该院决定对宋某等4人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同时考虑到本案中宋某、赵某犯罪情节相对于单某、杨某较轻,设置一样的考验期达不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故综合犯罪情节,为宋某、赵某设置了8个月考验期,为单某、杨某设置了10个月的考验期,并分别为他们成立了帮教小组。宋某和赵某在考察期间,认真遵守考察规定,坚持学习、工作,在8个月的考验期满后被我院决定不起诉。检察官积极利用正面形象的引领作用,及时对单某、杨某进行引导和鼓励,使单某和杨某对自己的行为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改造的信心和决心,其表现也更加的积极主动。在考验期进入尾声的时候,其所在的学校和村委会都对两人的行为给出了正面较高的评价。单某在中专的实习期,认真学习技术,水晶雕刻技术有了很大的提高,其作品受到了老师的好评。而杨某从学校出来后找到了一份较稳定的工作,与父母的关系也越来越融洽,并期望能参军接受锻炼。
该院自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认真落实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各项制度得到了很好的贯彻落实,尤其在开展附条件不起诉工作中,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成功的帮教案例。此次实践,也是对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内容的拓展和创新,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消息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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