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鸭翅
发表于 2014-9-28 17:09:13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连云港
鸭翅
本帖作者
2014-9-28 17:09:13
为加快实施旧城区改造工作,县人民政府对铁南片区(徐海路以北原食品公司宿舍区)旧城改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单位及个人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方案。具体如下:
一、征收部门
东海县房屋征收局
二、实施单位
东海县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三、征收范围
东至晶帅水晶公司、西至站南巷、南至徐海路北侧、北至陇南西路。(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四、房屋征收启动时间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五、被征收人
本方案第三条所列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所有权共有的房屋,房屋共有人共同作为被征收房屋产权所有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六、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1、私有及公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2、经调查审核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八、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与安置
本次房屋征收,采用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依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不低于政府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征收人提供符合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的多层住宅(期房)作为本项目产权调换安置房源,供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3、安置房建筑面积约为90平方米、110 平方米、120 平方米,具体位置、户型、面积详见征收现场的公示。
4、征收补偿结算办法
(1)实行货币补偿的
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腾空并交付房屋后,征收部门按协议约定将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2)实行产权调换的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分别计算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价值,并结清产权调换差价。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自行选择安置房,安置房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相等部分按照安置优惠价计算;安置房屋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时,超出部分在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30%之内(含30%)的部分,享受安置优惠价;安置房屋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30%之外的,按市场价格计算。
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低于安置房屋面积最小套户型的,均按照安置优惠价计算。
每套安置房配备储藏室或汽车库1间,可享受优惠价格购买,二者只能选择其一。
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时选择的面积、楼层,按图纸设计的建筑面积预扣购房款。具体费用待安置房交付时,按房管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结算,多退少补。
(3)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等由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5、安置房的分配办法及交付时间
安置房的分配:根据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先后顺序,依次作为被征收人挑选安置房的顺序。
安置房的交付时间: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约定的安置房交付时间为准。
九、征收奖励、补贴及保障
(一)签约奖励
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40日内签订协议的,在被征收合法房屋评估价(不含装饰装璜及附属设施)基础上增加8%。超出该期限的,不享受此奖励。
(二)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4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每证户奖励10000元;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41日至6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每证户奖励6000元。超出60日后的一律不再奖励。
(三)低容积率补贴
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40日内签订协议,被征收合法用地面积大于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时,对剩余合法土地面积除正常土地价值评估外,另外予以每平方米1000元补贴。超出该期限的,不享受此补贴。
(四)征收保障
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被征收后放弃选择安置房的,如符合东海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县房管局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可以不参加社会轮候。
十、违法建筑和逾期临时建筑的处理
违法建筑和逾期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按照砖木、砖混、钢混建筑结构类型,分别给予每平方米300元、400元、500元材料补助。
十一、搬迁补助和临时安置补助
1、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计算。一次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月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自行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
十二、房屋拆除
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屋拆除单位实施拆除,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或损坏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否则征收人有权在补偿费用中扣除相应的损失。
十三、其他事项
1、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成后,由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通知被征收人办理相关手续,若被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发生改变,应及时通知县房屋征收部门。否则,产生的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负。
2、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纠纷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前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由被征收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3、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4、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5、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本方案由东海县房屋征收局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