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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自动监测数据研判和同行业数据对比,发现东海县贤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二氧化硫在线数值长期处于低值(10mg/m3以下)。该局于2023年8月11日、8月24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隧道窑排放的烟气开展比对监测,比对监测结果显示不合格。
【查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该公司自动在线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依据该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对该公司罚款2.9万元。
【案件启示】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充分运用自动监控大数据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及时发掘问题线索并进行分析研判,最终通过现场突击检查锁定证据,全面突出了“技防+人防”的手段优势,优化了执法方式,提升了执法效能。
来源连云港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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