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东海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非法买卖电话卡的违法行为人张某南(男,18岁,东海县人)作出行政处罚。该案是今年12月1日《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以来,东海县公安局首例依据该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 经查明,今年12月以来,违法行为人张某南在明知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在东海县境内办理、出售电话卡给他人使用,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并非法获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公安机关给予张某南依法作出没收非法所得,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广大群众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不出租、出借、出售,不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不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 如发现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律链接
Q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个人有哪些规定? A 一是加强防范。个人应当增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意识。 二是协助配合。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三是信息保密。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Q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个人规定了哪些禁止行为? A 一是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使用GOIP、VOIP、猫池、伪基站,改号软件、虚拟拨号、群发信息软件、声音模拟器,秒拨IP等设备、软件。 二是不得为他人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出售、提供个人信息;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三是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电信线路、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Q 个人违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有什么法律后果? A 按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违反上述第一二条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反上述第三条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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