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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7日,东海法院审结首例客运车辆严重超员案件,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该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于2015年12月21日15时许,驾驶中型普通客车运送东海县某幼儿园学生放学回家,该车额定乘员11人,实际乘载学生21人,老师1人,超过额定乘员109﹪。 该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据了解,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严重超员、超速行为纳入刑法范畴,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这意味着此后客运车辆超员、超速行驶达到“严重”程度的,将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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